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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房屋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牵头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拆除工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房屋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废弃物处理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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